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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10-13 15:21 字号:

莆应急〔2020101

 

北岸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北岸经济开发区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试行)》(莆政综〔2020〕79号)要求,我局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2号章”方式委托你局实施,市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派驻制度(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更新清单。将承接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对照《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在省网办事大厅新增承接的事项,并做好后续的动态更新。要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承接的委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有关信息。

二、明确承接人员。确定具体实施股室及人员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相关承接事项的业务学习,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三、严格规范审批。对市局委托的事项,应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文书,一律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审批专用印章,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开展许可工作,按市局规定的许可流程和对外承诺时限办结,不得擅自增设或降低许可条件,不得擅自更改许可程序。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要求,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五、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委托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委托审批事项工作中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以“2号章”方式委托北岸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3项)

      2.市直单位派出机构(派出人员)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解读《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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