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莆田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今天是:{{now|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
网站支持IPV6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近日,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16批取消和下放1094项行政许可事项,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本批取消、下方行政许可各项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为北岸经济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2020年9月22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赋予北岸经济开发区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市直单位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调整的,按全省政务事项“五级十五同”,实行动态调整,及时指导北岸经济开发区进行相应调整。市政府赋予北岸经济开发区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从10月15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及时更新清单。将承接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对照《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在省网办事大厅新增承接的事项,并做好后续的动态更新。要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承接的委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有关信息。
(二)明确承接人员。确定具体实施股室及人员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相关承接事项的业务学习,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三)严格规范审批。对市局委托的事项,应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文书,一律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审批专用印章,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开展许可工作,按市局规定的许可流程和对外承诺时限办结,不得擅自增设或降低许可条件,不得擅自更改许可程序。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要求,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伍)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委托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委托审批事项工作中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咨询:莆田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方式:0594-286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