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应急〔2019〕102号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发改局:
现将《莆田市救灾物资调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莆田市救灾物资调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高效地做好我市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及时保障救援救助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央下拨救灾物资、省级下拨救灾物资和市本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第三条 救灾物资调运分正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正常情况是指发生自然灾害后,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经研判后,向市发改委发出书面调运指令,市发改委收到指令后,向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下达救灾物资调运通知。
紧急情况是指因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先行电话紧急通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电话通知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市应急管理局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具体调运要求比照正常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应协商、确定救灾物资紧急调运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条 救灾物资调运指令和调运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送达地点、物资品名、数量、接收方及调运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市发改委的调运通知和先入先出原则,及时启动调运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第六条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应随时将救灾物资调运进展情况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调运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受灾地应急管理局、发改局要做好救灾物资接收和使用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救灾物资储备出库入库、库存物资统计表,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区、管委会)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救灾物资调运指令
莆田市发改委:
根据 县(区、管委会) 局提出的申请,我局经研判后决定下拨救灾物资(清单附后),请按规定尽快完成救灾物资调运。
接收单位:
送达地点:
接收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调运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
救灾物资调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