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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现将78个(名单详见附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第一批)予以通告。
附件:莆田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信息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