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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段“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6-09 09:26 字号:

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段“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10日2时29分许,一辆闽AR6282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至沈海高速(福州往厦门方向)莆田路段(A道2161公里700米处)时,追尾一辆正在停车检查车辆故障的鲁QV84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莆田市政府领导批示,由莆田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局、总工会和高速交警支队组成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段“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分析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AR6282,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豪沃牌,车辆型号:ZZ5317XLCV466HE1,车辆识别代号:LZZ1BXVF7KA548837,使用性质:货运。车机动车所有人实际车主:胡XX男,身份证号:5001XXXXXXXXXXXX32):挂靠在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整备质量:13700 kg,核定载质量:17170 kg。7月初出现车辆GPS系统损坏,未及时进行修复。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状态正常,近一年内无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根据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10422号《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闽AR6282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右前组合灯及线路检见碰撞损坏痕迹,系事故造成,其余灯光装置齐全,线路有效,未见异常损坏痕迹转向系及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QV8458,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SX4250XC4Q2 ,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8GX068597,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实际车主:侍XX):挂靠在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整备质量:8800 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 kg。车辆GPS系统运行正常。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近三年内有2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其中1条未处理。

挂车车辆号牌:鲁Q831V1挂,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品牌:中基华烁牌 ,车辆型号:XHS9400LBE,车辆识别代号:LA9L40W37GBXHS792,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

根据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10420号《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鲁QV84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83V1挂)牵引车右后组合灯外观、挂车右后组合灯外观、挂车左后组合灯线路检见碰撞损坏痕迹,系事故造成,其余灯光装置齐全,工作有效,未见异常损坏痕迹转向系安全状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制动进气管破裂,制动系安全状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根据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10421号《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鲁QV84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83V1挂的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

(二)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XX,系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号:5109XXXXXXXXXXXX19,性别:男,年龄:51,住所地址: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XXXXXX号,准驾车型:B2E、档案编号:510900213095 。初次领证时间2002年9月13日,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发证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交警支队。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招录时间:2020年8月7日,XX在本事故中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雷XX驾驶证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有3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均已处理。事故发生前驾驶证状态正常。

2.XX系鲁QV845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号:3728XXXXXXXXXXXX3X,性别:男,年龄:53,住所地址: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XXXX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20300254165 。初次领证时间2003年1月2日,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日至2025年9月13日。发证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交警支队。2017年1月6日在徐州市运管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11日,招录时间:2017年1月9日,XX在本事故中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侍XX驾驶证累积记分6分,近三年有2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均已处理。

3.XX,系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号:5001XXXXXXXXXXXX70性别:男,年龄:31,住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XXXXXX准驾车型:B初次领证日期20101222 2017年2月10日在重庆市万州区运管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招录时间:2020年1月1日。事故发生时其躺在驾驶室后排卧铺,在本事故中死亡。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CRQMXG,法定代表人为李XX,实际控制人为王XX,为肇事车辆AR6282所隶属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行政员工大型货物道路运输;国内货运代理;仓储代理服务;港口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具有福建省福州市福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县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现有行政员工7人,营运驾驶员20人,持证安全员3人,现有货车20辆。

2.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648126907,法定代表人为陈XX,为肇事车辆QV8458所隶属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货物运输(一类)(许可证至2017年6月26日止)(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具有山东省临祁市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山东省临祁市郯城县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现有管理人员7人,其中4人持证,营运驾驶员173人,货车173辆。

)事故道路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上行)2161公里700米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高级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线形平直,视线良好。现场道路为单向四车道,按行驶方向论前后左右(下同)由左至右分为第一、二、三、四车道及应急车道,其主车道宽度均为375cm,应急车道宽度为370cm。路面两侧均设有混凝土护栏,右侧无路肩,高度自地面算起约75cm。车道之间画有车道分界线,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画有单实线,事发路段交通标线及交通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灯光照明充足。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两车辆损坏、两车上货物和路产损失的后果,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60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10日2时29分许,驾驶人雷XX驾驶闽AR628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由福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至沈海高速(上行)2161公里700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因车辆故障停在第四车道的鲁QV84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其挂车号鲁Q83Vl挂)及下车到挂车底下查看故障的驾驶人侍XX,造成驾驶人侍XX、驾驶人雷XX及乘车人谢XX共三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车上货物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前车为停止状态,后车速度为91km/h,该路段限速为120km/h。QV8458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故障停车时长为4分钟。GPS记录显示:鲁QV8458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83V1挂)于2020年8月10日2时24分始车速为0公里每小时,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于2020年8月10日2时28分始车速为0公里每小时。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莆田高速交警支队2时40分接莆田市公安局110转警称在沈海高速(上行)2161公里7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两辆货车追尾碰撞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2时43分指令辖区一大队涵江中队民警出警处置,同时一大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于2时55分接报后立即出警。一大队大队长林XX2时56分接事故民警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支队领导林XX副支队长、宋XX副支队长分别于3时19分和3时16分接一大队大队长林XX报告后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启动《莆田高速交警支队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指挥现场救援勘查及交通疏导工作。

3时5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先期警示布控,指挥疏导交通,开展先期施救处置。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事故和伤亡情况,请求相关部门联合救援处置。在现场处置中,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一中队负责现场布控;莆田消防救援支队荔城大队负责施救伤亡者;莆田市第一医院荔城分院和华侨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负责医疗急救,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驾驶人雷XX、侍XX及乘车人谢XX已无生命体征。6时5分,事故救援及现场勘查处置完毕,现场留有两个车道通行。10时38分,事故现场清障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根据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评估,综合判断,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雷XX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是引发本事故的直接事故原因之一。

2.当事人侍XX驾驶鲁QV8458(鲁Q83V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虽然有开启爆闪灯,但未在车后方150m处设置故障警示标志、扩大示警距离且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和报警也是本事故直接事故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挂靠肇事车辆管理不到位,肇事车辆驾驶员未在公司备案且未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上岗,未参加安全教育岗前及日常教育培训,对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失管失查;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台账,肇事车辆返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造假,发现肇事车辆GPS监控系统损坏长期离线未及时整改。

2.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检查不到位;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性不强;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车辆在高速停车情况;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7月29日至8月17日期间公司未配备安全员;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挂靠肇事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停放,对驾驶员未落实“三检”失管失查,对肇事车辆车况不符合标准上路失管失查。

3.福州市马尾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未及时督促企业修复肇事车辆GPS监控系统故障,未发现和查纠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和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等问题。

4.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事故前未配备安全员,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驾驶员、车辆及车辆运行过程失管失查等问题失察。

5.莆田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涵江中队。夜间时段对于辖区高速公路的路面巡控力量薄弱;事故发生当天,未安排夜间巡逻,未能及时发现路面存在故障车辆,及时排除路面交通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公路“8·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雷XX,男,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AR6282重型厢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侍XX,男,鲁QV845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鲁QV8458(鲁Q83V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虽然有开启爆闪灯,但未在车后方150m处设置故障警示标志、扩大示警距离且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和报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王XX,男,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够落实,安全管理不力,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组织、督促、检查不力,对其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安全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李XX,男,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挂靠肇事车辆管理不到位,肇事车辆驾驶员未在公司备案且未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上岗,未参加安全教育岗前及日常教育培训,对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失管失查;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台账,肇事车辆返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造假,发现肇事车辆gps监控系统损坏长期离线未及时整改,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5、陈XX,男,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力,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组织、督促、检查不力,对其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安全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且本人不配合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6、李XX,男,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挂靠肇事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停放,对驾驶员未落实“三检”失管失查,对肇事车辆车况不符合标准上路失管失查;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肇事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且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肇事车辆车况不符合标准失管失查,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建勇旭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挂靠车辆动态监管和驾驶员驾驶资格审查不到位,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及日常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失信管理单位。

2.山东省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检查不到位;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性不强;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车辆在高速停车情况;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失信管理单位。

3.福州市马尾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未及时督促企业修复肇事车辆GPS监控系统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4.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事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车辆所在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事故前未配备安全员,车辆日常检查不到位,对驾驶员、车辆及车辆运行过程存在失管失查现象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5.莆田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涵江中队。事故发生当天,未安排夜间巡逻,未能及时发现路面存在故障车辆,及时排除路面交通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莆田市高速交警支队予以通报批评。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郯城县、马尾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齐经培训合格的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实时管理、车辆动态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二)强化对重点车辆源头监管。交通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大对货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升级、更新现有GPS系统,强化对监控系统的管理,切实做到企业对车辆运行状态的实时可控。高速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根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对货车的隐患摸排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督促企业尽量避开在驾驶员易疲劳,事故多发的时间段交通高峰期上路运行,要重点对车辆安全设施配备、车辆年检、驾驶员驾驶证及GPS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把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关。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科学安排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把警力和执法装备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上,加强对早、中、晚和夜间时段的路面管控以及恶劣天气巡逻防控,多措并举,严厉查处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路面执法巡查尤其要加大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路面执法巡查力度,始终形成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整治态势,提高执勤效能。

(四)深入开展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要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将此事故作为典型事故案例向社会广泛宣传提示,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自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曝光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有效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努力创建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沈海高速公路“8·10”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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