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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震办(地震工作中心)、各管委会应急局,局属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和《莆田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莆司〔2021〕6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莆田市地震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莆田市地震局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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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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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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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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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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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并按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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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限期内改正,未取得违法收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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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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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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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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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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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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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开展安全性评估,并按审定的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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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上缴违法收入,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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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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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初次违法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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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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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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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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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无主观过错,且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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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资源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未征求地震部门意见,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无主观过错,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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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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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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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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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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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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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莆田市地震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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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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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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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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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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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震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印发